根据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的意见,为最大限度保护国内消费者和企业利益,对征税商品清单进行了适当调整,具体商品范围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7号)为准。
其他事项仍按照税委会公告〔2018〕5号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18〕7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现将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二有关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二的商品,以本公告附件为准,自2018年8月23日12时01分起实施加征关税。
二、其他事项按照税委会公告〔2018〕5号执行。
附件: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8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