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氧气是乙类危险品。医用氧因用于临床医疗,按药品进行管理。然而,南宁一家医院设在住院大楼旁的氧气站未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即投入使用。
现场:制氧站与住院楼近在咫尺
3月12日,市民颜先生来电反映,南宁市某医院自制氧气不达标仍供给患者使用,且制氧站与住院大楼近在咫尺。记者立即将这一情况通报给南宁市药监局。
随即,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率执法人员对这家医院的制氧站进行突击检查。医院领导带着执法人员来到住院部旁一楼一房门前,工作人员打开门锁,只见房内摆放着制氧设备。“这里就是医院的中心供氧站,所产氧气通过管道直接送入病房。”
记者看到,在制氧房外墙上,除两个“禁火”标志牌外,没有其他标志。制氧房内,氧气的送气柜显示一组红色数字“89.5”。医院工作人员证实,送气柜上显示的数字就是氧气的含量。
一位患者说:“制氧站与住院大楼、门诊大楼相距仅十多米,房门一上锁,像一间库房,没人知道是制氧站。”
检测:样品氧浓度最高为95%
据医院设备科的梁科长介绍,该院制氧系统于2008年7月投入使用,以空气为原料,采用医用分子筛变压吸附法制取氧气。
在当天的调查中,药监执法人员要求医院出示向自治区药监部门提交的医用氧生产备案材料。医院相关人员称已递交备案材料,但没有出示自留备案材料。
这家医院生产医用氧气是否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梁科长说,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但医院的制氧设备是合格的。他出示了设备生产厂家的企业营业执照、医疗器械注册许可证等证照复印件。随后,又拿出一份国家药监局2003年7月下发的《关于医用氧管理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3]144号)(以下简称“144号文件”),以证明生产的合法性。
根据144号文件,医用氧气制取方法有低温空气分离法和医用分子筛变压吸附法两种。两种方法制取的氧气都应加强管理,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要求方可使用。分子筛制氧设备必须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许可证》,同时,必须符合YY/T0298-1998《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通用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后,方可供临床医疗使用。
3月17日,自治区民用燃料及气体产品质检站受委托,对这家医院住院部1楼、2楼和3楼的医用氧样品进行检验,氧浓度检测结果分别是92.78%、93.62%、95.00%(氧浓度质量指标≧90%)。检验结论是:所检项目符合《分子筛制氧设备技术规范》制氧设备所制的产品气的理化指标。
据了解,由设备供应商提供给医院的这套制氧系统设备技术指标是“氧气浓度:93%±3%(V/V)”。
卫生厅:严禁使用不合格医用氧气
按《分子筛制氧设备技术规范》制氧设备所制的产品氧气的质量指标,医用氧含量≧90%为合格;按照《医用氧》(GB8982-1988)国家标准要求,≧99.5%为合格,但该标准适用由低温法分离空气制取的气态氧和液态氧。
医用氧气因制取方法、工艺不同,出现了两个标准,如何统一?
2006年11月20日,国家药监局发出《关于氧、氧化亚氮混合气体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注[2006]586号)(以下简称“586号文件”)。该文件称:“氧气和氧化亚氮作为药品分别收载于中国药典2005年版,其混合气体用于临床也应当按照药品管理,获准注册后方可使用。其生产单位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版》从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是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根据《药典2005版》,医用氧含氧不得少于99.5%。
4月24日,自治区药监局有关人士说,144号文件在前,586号文件在后,在医用氧气的监管上,应该执行586号文件。586号文件已经明确医用氧气纳入药品管理,没有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不能生产。
针对医疗机构医用氧气问题,自治区卫生厅3月18日发出《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医用氧气使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病人实行氧气治疗时必须使用合格的医用氧气,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医用氧气;各医疗机构接通知后,要对本医疗机构临床使用医用氧气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安监局:医院制氧不属安全许可范畴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02版)》,氧气被国家列为乙类危险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就医院自建氧气站生产氧气供患者使用是否须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记者采访了自治区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监督处,该处负责人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对象是企业,因医院是事业法人单位,医院自建制氧站,不属安全许可范畴。
制氧站与其他楼房的安全距离应该是多少?《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规定:氧气站等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与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距离2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距离5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