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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综述
《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2008-08-12 00:00
四川省成都市目前的空气质量达到二级,与去年同期相比优良率上升了1.6%,为了能更好的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治理,成都市近日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与2004年3月起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相比,首度明确了成都市机动车将实行排气标识管理,同时也明确了最低罚款数额为200元,从而使罚款依据变得更为明晰。
  排放达标方可获得标识
  成都市人口众多,加上汽车的急速增多,尾气排放量的不断增加,致使大气中二氧化碳的含量持续增加。针对这一问题,成都市曾做出规定:2006年11月8日以后凡没有环保标志的车辆一律不得驶入二环路;外地来成都市的车辆停留7天以下者可以领取临时环保标志,停留7天以上则必须进行检测后再办理环保标志方能驶入二环路。
  为加强对汽车尾气排放的治理,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标识的硬性规定,对在此之前成都市已经开始实施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标识从法律上进行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显示,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气标识管理。禁止无排气标识的机动车在法定的限行区域内行驶。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机动车,只有符合排放污染标准,方可获取公安部门核发的排气标识。
  生产(含制造、改装、组装)、销售和使用的机动车,其排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指出,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保证机动车排气污染处理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拆除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农业等部门不得办理初始注册登记、移入登记、变更登记,不得通过定期审验。
  首设“禁煤区”防粉尘污染
  在2004年3月起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规定,燃煤控制区范围仅为中心城区三环路内,大气污染管理的范围相对较窄。征求意见稿在规定中大大扩充了这一范围,并将燃煤控制区概念更改为禁煤区。
  征求意见稿划定11个区(县)为禁煤区域,包括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以及龙泉驿、温江、新都、双流、郫县及绕城高速以内区域。而在旧规定中,燃煤控制区范围仅为中心城区三环路内。规定指出,在禁煤区内,不得生产、销售燃煤或其他高污染燃料。现有型煤生产、销售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搬迁或关闭;目前使用燃煤设施的,须在规定期限之内改用清洁能源;新建项目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此外,燃煤将被禁止运送至禁煤区。
  加大处罚力度明确罚款上限下限
  以前,在具体实施处罚的过程中成都市没有制定最低罚款额,这样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得不到企业的重视。而征求意见稿不仅加重了处罚力度,更细化了处罚金额,征求意见稿几乎对每一类违规罚款都定出了最低罚款额,使具体操作的执法人员更有法可依。
  例如,旧规定中提出“拒绝环保等部门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实施检查的部门处5万元以下罚款”,而在征求意见稿中,则更改为最少罚1万元,最高罚5万元。而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超标准或拆除、更改机动车污染处理装置,将被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每辆车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处罚力度,对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按应缴排污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取缔、关闭或责令停产;生产、维修、检测、使用机动车和销售旧车的单位不按要求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资料档案,由环保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商住楼紧邻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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