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下午,该局执法人员赶到该充装站时,发现工作人员正在向一只钢瓶内充装氧气。现场还放着4只已充装好的氧气瓶。这些氧气瓶上标明的上次检验日期分别为2002年10月、2003年7月、2003年8月。按有关规定,氧气瓶必须由充装单位每三年送到有关单位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验,而这些气瓶的检验日期早已超过了规定的送检时限。同时,按规定,对每只充装好的气瓶必须在充装单位的《充装台账记录》上作好充装记录,但该充装单位未能出示相关台账记录。执法人员当场对这些违规充装的钢瓶作了查封处理,并对该业主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其必须将这些气瓶送到有关单位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