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术鉴定由试制单位所在地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主持。鉴定委员会应由乙炔瓶设计、制造、充装、使用、科研、高等学校等单位和劳动部门熟悉本专业的技术人员组成。
2.技术鉴定内容应包括:
(1)审查乙炔瓶的设计文件。
(2)审查主要生产工艺和技术条件。
(3)考查工装、设备、检测能力和技术熟练程度对批量生产的适应性和稳定性。
(4)检测产品质量。
3.供鉴定用的乙炔瓶,应是按批量试制,经试制单位检验合格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成品瓶,数量不得少于100只。检测用瓶,由鉴定委员会或指定的检验机构,从鉴定用瓶中抽取。抽取数量不得少于20只。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