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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综述
郑州市两名电工断电致老翁无法使用制氧机而死亡
2007-03-11 00:00
本报讯 (记者李若凡 李旭兵) 郑州市南曹乡两名电工在未送达停电通知书的情况下拉闸停电,造成该村一八旬老翁无法使用制氧机吸氧而死亡,3月6日,管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村民组赔偿死者家属3.5万余元,两名电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3年4月7日,身患肺癌的肖某出院在 家接受吸氧治疗。2006年4月,南曹乡村民组聘用电工刘某和孟某二人,负责收取电费。

  因肖某家欠交2006年3月28日以后的电费,刘、孟二人于同年7月5日8时许,在未通知肖某家属的情况下采取停电措施。由于停电,肖某使用的制氧机停止工作,无法正常吸氧,当日12时许,肖某死亡。事后经郑州市公安局鉴定,肖某为肺功能衰竭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肖某的死亡与刘、孟二人私自停电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并且刘、孟二人是村民组聘用的电工,故两名电工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村民组承担,刘某和孟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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