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7日,身患肺癌的肖某出院在 家接受吸氧治疗。2006年4月,南曹乡村民组聘用电工刘某和孟某二人,负责收取电费。
因肖某家欠交2006年3月28日以后的电费,刘、孟二人于同年7月5日8时许,在未通知肖某家属的情况下采取停电措施。由于停电,肖某使用的制氧机停止工作,无法正常吸氧,当日12时许,肖某死亡。事后经郑州市公安局鉴定,肖某为肺功能衰竭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肖某的死亡与刘、孟二人私自停电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并且刘、孟二人是村民组聘用的电工,故两名电工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村民组承担,刘某和孟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